全國免費咨詢熱線
0763-2778899


廣東粵北聯合鋼鐵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公示
1.1 項目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2021]8號),按照《國務院關干印發士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及《2024年清遠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2024年3月31日)等相關要求,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建立臺賬。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開展隱患排查,根據隱患排查結果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并在納入重點單位名錄后一年內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現廣東粵北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簡稱“粵北鋼鐵”) 委托深圳市深港聯檢測有限公司、江西星輝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廣東三正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監測公司 ”)對該粵北鋼鐵所在地塊開展土壤與地下水自行監測,對該地塊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初步識別,為該地塊的后續的擴建使用及管理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
1.2 編制依據
1.2.1 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
(5)《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技術大綱》(環辦水體函[2019]937 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
(7)《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2021]8號);
(8)《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環[2022]8號);
(9)《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環函[2021]652號);
(10)《廣東省2024年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2)《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環〔2022〕8號);
(13)《清遠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堅規劃(2020-2025年)》;
(14)《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2021〕8號);
(15)《2024年清遠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2024年3月31日)。
1.2.2 技術規范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
(3)《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
(5)《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2019);
(6)《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
(7)《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9)《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10)《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HJ 1209-2021);
(11)《土壤質量 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T 32722-2016);
(1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6);
(1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
(14)《工業企業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 技術指南(試行)》(總站土字[2024]73號);
(15)《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 公告2021年 第1號);
(16)《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部令 第3號);
(17)《環境監測 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
(18)《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19)《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生態環境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公告 2019年 第28號);
(20)《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
1.3 工作內容及技術路線
通過對地塊進行現場勘察、采樣和檢測,評估地塊內土壤、地下 水環境質量,了解掌握地塊環境質量的基本情況。
根據《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在產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1)是否為初次監測,若不是則監測方案是否需要調整,若不需要調整則按照監測方案展開自行監測。
(2)若為初次監測或需要調整監測方案的,則以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和人員訪談方式識別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
(3)通過識別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后確定監測內容。
(4)根據確定的監測內容建設監測設施。
(5)根據確定的監測內容現場采集樣品。
(6)現場采集后的樣品進行分析測試。
(7)根據分析測試后的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確定是否存在污染 跡象,是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需排查污染源并采取措施。
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廣東粵北聯合鋼鐵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
附件下載:20250331廣東粵北聯合鋼鐵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